《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亮点:履职回避突出避免利害关系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0-01-17 16:19

摘要: 出台《回避规定》,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建立了系统完备的回避制度,也填补了公职人员回避制度的最后一块“拼图”。

除了岗位回避,《回避规定》还规定了以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为主要界定标准实施的履职回避,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请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等需要回避的履职活动时,如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则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事业单位运行规律与机关不同,主要职责是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一般不承担行政职能。鉴此,《回避规定》没有地域回避的制度设计,在岗位回避、履职回避的具体要求上也与公务员有所区别。如在履职回避方面,不仅涉及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培训等一般人事行为,还包括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和成果评审、资金审批和监管等关系人事权益保护的有关活动,具有全面性和针对性。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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