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20劳权新规十大亮点:人事管理信息化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0-12-30 10:06

摘要: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020年3月4日,人社部发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点评】 官方确认电子合同的效力,有利于推动企业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但为了防范证据风险,企业仍有必要做好相关电子数据的证据固定工作,做到主体可信、行为和过程真实、结果不可篡改。如选择第三方供应商,则应重点预防电子证据的灭失风险。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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