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五年未跳槽,缘何出现三“东家”?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马永卿,崔蔚 发布时间:2020-08-14 11:03

摘要: 自己一直在这家公司工作,怎么会出现三个“东家”?而且终止补偿是多少,公司只字未提。

职工李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五年,最近离开公司时才发现,五年中,他竟然有三个“东家”。日前,一头雾水的他向本报进行求助。


据李先生反映,他于五年前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公司和他签过一份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约定期限和工资,也没有给他本人一份。当时他初入职场,没有经验,时间一长,便淡忘了合同之事。几天前,公司人事突然口头通知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让他交接后走人。当时合同没填日期,怎么就到期终止了?虽然觉得很突然,但他还是听从公司要求交接了工作。接下来,他想着去查一下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结果发现五年里,他的社保前后分别由三家公司缴纳。自己一直在这家公司工作,怎么会出现三个“东家”?而且终止补偿是多少,公司只字未提。他该怎么办?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根据李先生的单方面反映,公司的做法有问题。首先,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齐备,例如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其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最后,如果要变更劳动合同,也应该和职工协商一致。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另外,李先生要注意,根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王枫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可不支付一次性伤...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

员工在外兼职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