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续签吗?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易怀丽 发布时间:2021-02-19 12:53

摘要: 孙师傅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是否必须与孙师傅续签?

春晚小品《大扫除》不仅反映了存在的社会问题,还反映了劳动保障等法律问题。


2021年的春晚有欣喜有感动有泪点有期望,其中小品《大扫除》更是让大家多次拍手称快,不仅反映了存在的社会问题,还反映了劳动保障等法律问题。


节目中,仓库管理员孙师傅劳动合同到期后,因怕不及时续签会影响社保缴纳,多次向单位的管理者岳副主任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岳副主任为了迎接新厂长在单位开展“大扫除”而无暇顾及此事,并对孙师傅说,不着急,任务完成不了,合同就别想签了。最后在新厂长的要求下,孙师傅的劳动合同得以续签,解决了其后顾之忧。


小品中能看出可能隐涉的劳动法律问题:单位是否必须与孙师傅续签劳动合同?如果不续签,孙师傅是否可以得到补偿或赔偿?假如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孙师傅发生工伤谁来承担责任等等。现在,小易为您解惑:


孙师傅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是否必须与孙师傅续签?


不一定,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形:应当续签。《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因此,如果孙师傅在该单位已经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已与该单位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及不胜任工作等)的情形,他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孙师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否则,视为违法终止,单位要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形:可以不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此,如果孙师傅在工厂工作不满十年又是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不续签。但是此时要依法支付孙师傅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孙师傅是劳务派遣工,工厂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再续用的话,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三种情形:合同依法顺延。如果孙师傅劳动合同到期符合终止的情形,但是其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患职业病,工伤、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等)情形且没有法定不适合续签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劳动合同顺延至情形消失。终止工伤劳动者合同的,还应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顺延后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要求的除外。


责任编辑:卓滢,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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