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劳动合同不可随意解除

来源:天津工人报 作者:丁鹏 发布时间:2020-08-29 10:16

摘要: 如劳动者因病不能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应为其调整工作岗位。

基本案情


陈先生在某企业担任水文地质钻探工的工作,与企业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陈先生被医院查出患腰肌劳损等疾病。陈先生仍坚持工作,但一段时间后,因实在无法继续承受本职工作的劳动量,向单位请了假,便回家休息。不料,时间没过多久,陈先生收到一份用人单位发来的书面通知,通知他于3日内回原岗位上班,否则后果自负。陈先生在此通知上写道:“通知已收到,机组施工本人身体受不了”,并签字。数日后,用人单位以“连续旷工、不服从单位劳动安排、违反劳动纪律”等理由,以书面通知(作出《除名决定》)方式解除了与陈先生的劳动合同。


陈先生不服,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除名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陈先生病假工资。用人单位不服此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陈先生无法为单位提供劳动的原因,是单位没有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单位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旷工。故单位的《除名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故此,法院判决撤销《除名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支付陈先生病假工资。


律师分析


法院提到的“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享有3个月到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职工在医疗期内依法享有病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医疗期满,也要尽力为劳动者安排其能适应的工作,如仍不能从事,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应遵守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有法定理由。这就是说,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更是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如前所述,原则上是不能在劳动者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因病不能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应为其调整工作岗位。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为陈先生调整工作岗位,也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旷工,直接在医疗期内将陈先生除名,违反了法律规定,其《除名决定》应属于违法。并且,在陈先生的医疗期内,单位应依法支付其病假工资。


责任编辑:卓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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