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对《协议》颇多微词,企业工会应有作为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庄从周 发布时间:2020-11-25 10:39

摘要: 带薪年休假是一种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义务则不可以声明放弃。

享受带薪年休假虽然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并非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的规定。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劳动者可以不休年休假,而由用人单位支付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经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对此,邱婕表示,带薪年休假是一种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义务则不可以声明放弃。故选择何种方式处分年休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愿协商决定。而曾某和华为签署的《奋斗者协议》属于自愿放弃了这部分的权利。


邱婕认为,本案例中,曾某个人提出了维权的诉求。对于劳动者来说,个体维权的难度远比组织维权的难度大得多。而组织维权就应该有工会的身影出现,企业工会在这个时候不应该缺席,华为内部员工对于这样的《奋斗者协议》肯定颇多微词,企业工会这个时候应该广泛听取员工意见,就这个协议的接受度和公司管理层沟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这样的协议真的尊重员工的权利了吗?”这是企业工会应该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的。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单位组织旅游,能抵年休假吗?

员工对《协议》颇多微词,企业工会...

深圳为带薪休假立法,大企业应起领...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