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从事有害工种,未经体检可拒绝退工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颜东岳 发布时间:2021-01-11 16:12

摘要: 工作岗位具有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对员工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

编辑同志:


我被派遣到一家公司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半年后,公司因经营方向调整,决定将我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我虽然以公司没有对我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由拒绝,但公司坚持认为我只是派遣工,并非其正式员工,其没有相应的义务。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邹佩芸


邹佩芸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务派遣退回,是指用工单位因一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安排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由此看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事由是法定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裁减人员:(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公司虽然可以基于经营方向调整将你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但你的工作岗位具有职业病危害,所以,公司对你负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而公司拒绝这样,你同样有权拒绝公司的要求。


颜东岳 法官


责任编辑:刘振思,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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