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飞了”只因抵扣离职补偿?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发布时间:2021-02-21 16:32

摘要: 年终奖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通过制度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标准。

春节前,不少职工陆续收到单位发放的年终奖,期待着过个“肥年”。不过,在广州上班的罗先生却“苦追”年终奖而不得。他质疑公司把年终奖抵充了他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罗先生称,他于2017年12月8日入职明治雪糕(广州)有限公司以来,一直担任动力技术员一职,日常主要负责设备管理。该公司为一家集雪糕及冰淇淋的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日资独资企业,工厂设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罗先生说,公司会在每年1月份向员工发放上年度年终奖,年终奖一般为员工2-3个月的工资。罗先生本以为会和往年一样,在春节前收到一笔万元左右的年终奖。但令他没想到的是,在职的同事在1月22日都领到了2020年度年终奖,唯独自己“落了个空”。部门负责人告诉他,因他2020年业绩考核没有达标,故没有年终奖。

“要是工作不行,我能在公司干三年吗?”罗先生认为,自己工作能力没问题,怀疑公司把年终奖用以抵充他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原来,罗先生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月31日到期。就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日,罗先生突然收到公司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作为补偿,公司愿意按照一年一个月的标准,向罗先生额外支付三个半月的工资。

“公司想早点让我走人,然后年终奖的事可以不了了之。”罗先生愤愤不平地提出质疑。

对此,明治雪糕(广州)有限公司人事科蒋科长表示,公司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操作,不存在罗先生所称的“故意不发年终奖”“以年终奖抵扣离职经济补偿金”之说。

蒋科长解释道,公司员工年终奖的多少是基于其上一年度的绩效表现。绩效表现从高到低依次分有S、A、B、C四个等级,等级不同,年终奖金也不同。“罗先生去年的绩效等级被评定为最末的C级,也就是不合格等级,按照公司规定,不参与当年年终奖分配。”

至于罗先生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也是基于他过往三年表现作出的决定,“来了公司三年,没有一年得过A,往年也是B,2020年度表现就更差了。”蒋科长表示,公司希望能与罗先生“好聚好散”,已在1月29日将其1月份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一分不少发给了他。

罗先生确认已收到相应款项,但他也表示不会放弃年终奖的主张,已于1月30日申请了劳动仲裁。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磊表示,年终奖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通过制度来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本案中,公司应否给员工发年终奖,除需要结合公司是否对年终奖发放有无规章制度规定、规定是否合理公平外,还要考虑劳动者的年终考核不合格是否客观公平,是否与年终奖规章制度相适应等因素。如若不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年终奖。

责任编辑:庄从周,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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