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上班受伤,职工能否按工伤索赔?

来源:四川工人报 作者:向晓雯 发布时间:2021-02-16 13:49

摘要: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1月25日,家住成都市成华区的曹先生来电咨询,他办理好健康证等手续后,于去年12月4日到某屠宰厂上班,双方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内未签合同,也未办理社保。2020年12月28日上午,在流水线操作过程中,他的手掌不慎被挤压,手腕被划伤,被同事送医院治疗。曹先生现要求屠宰厂落实工伤待遇,厂方以没签合同不算正式员工为由,不理会曹先生的诉求。曹先生问:试用期间上班受伤,职工怎么索赔?


针对曹先生的疑问,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王英传律师表示,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之规定,公司与处于试用期的员工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在此前提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其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厂方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符合工伤,待伤情稳定后又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此基础上,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再次,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工作服、工作证、考期表、同事证言、受伤的现场照片、治疗病例等一切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最后,不少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误区,在试用期内未依法及时给员工购买社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建议用人单位除为员工及时购买社保外,还应当对试期内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和操作培训,同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裴龙翔,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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