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因行政拘留被公司开除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02-25 14:32

摘要: 小周受到的是行政拘留处罚,亦不符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的情形,因此这一理由也不成立。

小周于2012年进入上海奉贤某科技公司工作,任保安一职。2019年6月2日,小周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给予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16日。7月10日当天,由于是小周值班,为了避免岗位没人值守,小周联系其同事方某帮忙顶班,但公司不予同意。


7月16日,科技公司向小周送达日常考核管理表,该表载明由于小周符合员工手册中“累计旷工5天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者”及“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到刑事处分者”的情形,给予其辞退处罚。


小周不服,向上海市奉贤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科技公司支付小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304.08元。因科技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上海奉贤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辞退小周所称的理由是否成立。科技公司辞退小周的理由有二:一是小周于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旷工3天,二是小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


关于旷工,科技公司所称的旷工期间小周并非由于个人原因无故缺勤,且小周拘留的当日即联系其同事帮其上班,但科技公司不予同意,不应认定小周为无故旷工。


其次,小周受到的是行政拘留处罚,亦不符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的情形,因此这一理由也不成立。


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明确行政拘留并非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在此基础上认为,在劳动者被拘留导致无法正常出勤的情况下,仅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宜认定为合法解除。故据此维持了仲裁裁决。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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