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一般指的是“无故旷工”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02-25 12:52

摘要: 只有当法院的有罪判决书生效后,用人单位才能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有法律依据,严格遵守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失性解除并无行政拘留一项。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有当法院的有罪判决书生效后,用人单位才能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法律对于劳动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赋予一定的容忍度,只有当其达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时,才同意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因此,在劳动者被刑事拘留但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旷工一般指的是“无故旷工”,即主观上可以出勤但故意不出勤。但员工因行政拘留而无法出勤,是因为其人身自由受到公安机关的限制,系客观原因所致。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可能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


当然,员工被行政拘留后即使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仍可停发工资。根据《意见》规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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