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观点丨员工退休应认准劳动关系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4-01-17 08:48

摘要: 员工退休应认准劳动关系。

兢兢业业工作几十年,到法定年龄后能够顺利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恐怕是大多数职工心中的夙愿。根据我国国家劳动部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包括干部)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该项规定,除了职工自身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之外,企业也成为协助职工成功办理退休手续中必不可少的一环。那么,在现实中,若遇到用人单位不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应该怎么办?近期,一位来本报反映情况、寻求帮助的方先生就遇到了这类麻烦事。


断断续续在申花俱乐部当了27年司机的方先生最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遇到了许多困难:其“东家”申花在过去的20年间历经了多次更名、被收购、投资人等方面的变更,自己也先后与不同的公司主体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待退休协议、劳务协议等,导致他如今对于自己的劳动关系到底在何处也不甚清楚,还多次与“东家”走到仲裁庭上,最终在办理退休时遇到了重重阻碍。


在我国,一般而言,由于相关档案的保管主体为单位,而办理退休需要提供齐全的档案通过档案核查,所以企业职工无法自行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若企业以投资主体已经变更为由,对员工提出的希望企业帮忙办理退休需求推三阻四,是否站得住脚?对此,本报采访的蒋成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员工办理退休,应找准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企业投资主体改变不能成为推脱的理由。


责任编辑:陈恒杨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乔法官说法丨我还要再一次申请仲裁...

员工是否“自己走人”之如何证明劳...

建筑公司违法分包,工人受伤后无人...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