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病假单可以享受医疗期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4-04-10 13:16

摘要: 没有病假单可以享受医疗期吗?

记者同志:


您好。前几年,我找到一家公司,双方订立了一份五年期的劳动合同。


转眼间,这份劳动合同即将履行完毕,我已听同事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将要终止合同。我想,既然公司不想与我续签劳动合同,那我总得把个人权益最大化,便自行查阅劳动法律法规书籍,发现医疗期是职工的权益之一。


我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向企业发了一份信,说自己长年工作积劳成疾,根据上海市计算医疗期的规定,要求享受医疗期,并要求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哪知,公司向我发来信函,催促我提供病假单。我认为享受医疗期是权益,便置之不理。公司却以旷工为由,向我发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这下,我确实有点慌。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


默默


默默:


您好。由于你对医疗期使用的偏面理解,使本来可以拿到的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化为泡影。


所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依法享有的治疗休息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如果想享受这个待遇,一般而言,必须达到劳动者患病的病情状况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严重程度达到了需要治疗休息的客观要求,而要判断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医疗期,目前都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为依据;同时,劳动者就是病假单在握,也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也有审核的权利。看到这里,相信你知道对错了吧。


那么,如果你符合享受医疗期待遇,可以享受多久医疗期呢?按上海市相关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我们为你惋惜的是,即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签,你本来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也可以享受5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你滥用法律赋予的权益,导致得不偿失。我们希望你能接受教训,顺利找到新的单位。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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