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们是否都有劳动关系?新型用工形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佳敏,张锐杰 发布时间:2020-11-04 09:33

摘要: 带货主播作为一种新业态关系,是高度多元的。

95后沪漂灿灿、新手妈妈梦小佳、网店店主焦学明(老焦),三个看似毫无关系的人,因为一根网线产生了奇妙的交集:今年双十一,他们都成了手机屏幕前最忙碌的人——电商+主播。


当被问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三位带货主播的答案不尽相同:灿灿告诉记者,毕业后自己就与现单位北方出版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旗下一控股合资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由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梦小佳则表示没签合同,直播只是她全职博主工作中的一部分,但挂靠在参股的实体店铺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与梦小佳情况类似,老焦直言:“给自己打工,就没签合同,社保倒一直自己在缴。”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带货主播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像灿灿这样签约管理机构或公司的签约式主播,其合同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演艺合同等形式;第二类是合作式主播,像梦小佳一样,按项目与机构或厂商合作,双方不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第三类为不受公司或机构监管的自营式主播,如老焦一样,多为个体户或网店店主。


来自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的陈晓天指出,全职主播多与机构签订合同,其合同可能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实质是主播签约协议,但在符合劳动关系要素的情况下,应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同时表示,机构与主播间除部分具有劳动关系外,还包括一些以业务承揽为形式的业务外包关系,用工关系其实较为复杂。


来自徐松婷律师事务所的徐松婷律师认为,除给自己直播带货的个体户关系较为清晰外,另外两类情况都相对复杂,不能简单从他们签订合同的名称判断。她表示,全职主播多与机构、平台公司签约,主播接受机构管理,公司为主播缴纳社保,从这些要素判断,可视为劳动关系。而兼职主播多数与机构、平台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完成项目或某项工作为目的。她认为,带货主播属新型用工形态,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华东师范大学劳动法专家邱婕认为不能泛化讨论:“带货主播作为一种新业态关系,是高度多元的。”与传统劳动关系高度一元化的情况相比,新型就业关系向数字化转型,是多元化的就业模式。与具有强烈从属性特点的传统劳动关系不同,即根据合同甲乙方不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答案完全不一样。“据已有案件的司法判断倾向于认为不是劳动关系,但还是需要围绕具体案件分情况讨论。”她说。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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