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办事处要关闭,我该怎么办?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0-08-13 09:32

摘要: 办事处的解雇行为合法吗?我该怎么办呢?

■乔法官:


我是外国某航空公司驻沪办事处员工,已经工作了十多年了,还有三年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上个月,办事处负责人突然把我叫去谈话,说因无业务,办事处即将关闭,我也将被辞退,并提出了补偿的条件,说只要我同意,派遣单位马上可以为我办妥解除手续并将钱款打到我账户里。我虽然知道航空业最近不景气,却没料到这么快就要面临失业。听说工作多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单位是不得解除合同的,请问,办事处的解雇行为合法吗?我该怎么办呢?


读者张女士


■张女士: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用工必须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你提供服务的外国公司驻沪办事处实际是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单位。你与该办事处之间是用工关系,与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你所在办事处因无业务决定关闭,其可以将你退回派遣公司,在合同期间,派遣公司应另行安排你岗位,不能安排的,应按月以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你报酬。如无特殊约定,用工单位是没有补偿义务的。当然,你们也可以协商由派遣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你补偿。从你的表述来看,办事处是希望以支付补偿的方式来协商解除三方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而补偿款实际由办事处承担。如果坚持要保留劳动关系,也可与派遣单位沟通要求其另行安排岗位,在无法安排时由其支付你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报酬。建议你权衡利弊后再作决定。


作者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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