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也要准确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王巍,李杨希 发布时间:2020-12-03 12:30

摘要: 因此该公司只需补发该3名员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该公司已按要求补发。

【案情简介】

闵行区七宝镇某生物科技公司的数名员工来到闵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该公司自2019年10月后工资未能如期发放,今年春节之后受疫情影响,至4月份,公司数十名员工已经半年没有拿到工资了。

闵行大队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拖欠35名员工工资76万余元,其中8名员工有3个月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调查看似事实已查清,但监察员重新查看资料后发现,这8名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业务员不仅家庭地址在外地,而且现住址和工作地址也分别在哈尔滨、沈阳等8个城市。监察员查询了上述8个城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发现有3名员工的工资还是低于所在城市的标准,因此该公司只需补发该3名员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该公司已按要求补发。

【分析点评】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应剔除加班费等内容。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加班、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福利待遇等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此可见,劳动者只要在当月正常出勤,应当拿到手的工资应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应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等。

责任编辑:刘振思,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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