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降薪且无期限,不应视为临时安排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赵新政 发布时间:2020-10-13 14:40

摘要: 丁光海律师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合同约定,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与公司交涉无果,宋朝晖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他委托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丁光海律师全权代理仲裁事项。


宋朝晖请求的仲裁事项包括由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等。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公司需向其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3000元、支付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4781.61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0元。各项合计147781.61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时,对于宋朝晖的工作内容调整一事,公司表示,其原工作岗位为安卓开发工程师,公司指派其从事医院病案整理工作属于对其临时性的工作安排调整,不属于调岗,安排其从事医院病案整理工作系基于公司开发软件的需要。


丁光海律师表示,公司通知宋朝晖从事医院病案整理工作时,没有告知宋朝晖需要从事该项工作的期限。当他发现该工作与其之前从事工作内容不符之后亦向公司明确表示拒绝从事该项工作。


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2019年7月9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指派宋朝晖进行项目文件整理工作,并通过QQ向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与考核指标。此后,公司每天向宋朝晖发送当天的工作任务及相关资料,并要求其于每天18:00之前反馈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但是,截至2019年7月18日,宋朝晖未进行任何工作成果的反馈。由此,公司以宋朝晖拒不执行工作安排、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于2019年7月18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公司认为,其对宋朝晖的上述工作安排并非调岗,而是进行正常的工作指派。宋朝晖拒不执行公司进行的临时工作安排,连续7次未反馈工作结果,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并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丁光海律师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合同约定,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宋朝晖在职期间,其岗位调整前后的工作内容完全不同,其调整前的工作是软件研发,调整后的工作为整理病历档案。调整前的宋朝晖的工资为每月固定13000元,调整后被拆解成每月固定工资10400元加上20%绩效,该情形属于变相降低工资。此外,如果公司系临时调整工作岗位,在未告知宋朝晖要调整工作的时间是多久的情况下,不应视为临时安排,宋朝晖也有理由认为公司对其岗位进行了单方面调整,而且是违法的。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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