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布新规,共享用工有了清晰的操作指南

来源:中工网 作者:卢越 发布时间:2020-12-17 09:09

摘要: 近期,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今年5月,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律师钟伟杰接到法律咨询。咨询者李辉是东莞一家服装厂的职工,疫情暴发后,服装厂订单减少,李辉等职工处于长期放假状态。这时,服装厂提出要实行“共享用工”。


“企业通知把我们借调给有用工需求的其他工厂,工作地点均在东莞,借调期限预计半年左右,社保正常缴纳,工资由企业和工厂共同确定后发放。”李辉介绍基本情况后提出三个问题,“工龄是否中断?发生工伤有无保障?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让我返回怎么办?”


疫情暴发以来,钟伟杰和同事接到不少关于共享用工的法律咨询,这些咨询主要集中在2月至5月。在钟伟杰看来,如今,随着相关部门对共享用工模式不断明确操作指南,共享用工的内涵逐渐扩展,更加有利于在法律框架下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


一边是部分行业员工没活干;一边是部分企业有活干不完——疫情期间,共享用工模式诞生。借入企业获得人员补充,借出企业则减轻了用工成本,员工也能就业并获得劳动报酬。


随着共享用工模式的发展,一些问题随之而来。比如,共享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权益如何保障?出现劳动纠纷如何解决?


近期,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与此同时,人社部和最高法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就涉及共享用工问题。


案情显示,张某为某餐饮公司服务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餐饮公司停业,而某电商公司则业务量持续暴发增长。电商公司遂与餐饮公司签订了“共享用工协议”,约定张某自2020年2月3日至5月4日借用到电商公司从事拣货员工作,每月电商公司将工资交由餐饮公司后,由餐饮公司支付张某。


3月20日,餐饮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并通知张某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告知电商公司将无法履行共享用工协议。电商公司仍安排张某工作并支付工资。4月16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电商公司自2020年2月3日至4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经仲裁委庭前调解,电商公司认可与张某自2020年3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2020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的劳动合同,张某撤回了仲裁申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出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共享用工协议,借入企业继续用工的,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人社部明确,共享员工与借出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发生改变。但像本案中,借出单位破产或被吊销、注销,而借入企业在知晓这一情况下仍继续使用员工,则可能导致新的劳动关系产生。”钟伟杰说。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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