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劳动用工管理中需避开的一个坑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唐律 发布时间:2021-01-07 09:35

摘要: 就业平等权不仅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范畴,亦属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范畴。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6日,梁某取得中式烹调师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2018年6月28日,梁某在网站上看到某食品公司发布招聘厨房学徒的广告。该广告中并无明确性别要求,指定面试地点为某酒楼。2018年6月29日,梁某前往某酒楼应聘,填写了入职申请表,但该酒楼未对其进行面试。且在梁某应聘后不足一月该食品公司又继续在同一网站发布同一职位的招聘广告,并将招聘广告中的应聘条件中加以明确为“男性”。


梁某认为其就业平等权受到侵犯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食品公司、某酒楼向梁某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800元。庭审中梁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酒楼直接以梁某的性别为由多次拒绝梁某应聘,拒绝给予梁某平等的面试机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某酒楼连带向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向梁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某食品公司、某酒楼无论在发布招聘广告中或是实际招聘过程中,均一直未对梁某的能力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梁某的性别为由多次拒绝梁某应聘,拒绝给予梁某平等的面试机会,已经构成了对女性应聘者的区别及排斥,侵犯了梁某平等就业的权利,均已经构成了对梁某的性别歧视,属于共同侵权,应该对梁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唐毅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因就业歧视引发的纠纷。就业平等权不仅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范畴,亦属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范畴。劳动者不论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应不受歧视。


本案涉及对于女性就业的性别歧视,招聘环节中,对于女性就业的性别歧视一般体现在招聘广告、入职体检项目、入职登记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因就业平等权受到侵犯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式作出了判决。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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