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外国人应先办就业证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02-23 16:35

摘要: A公司聘用外国人在我国内地就业,应当如何办理用工手续?其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A公司从事内地贸易多年。随着业务的拓展,该公司准备进入海外市场做国际贸易。在运营方案中,该公司计划招聘一些俄罗斯、法国、巴西等国家的人员,让其从事货物销售工作。


A公司聘用外国人在我国内地就业,应当如何办理用工手续?其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说法】


《新版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第八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因此,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首先应向本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应凭就业许可证书等证件申请Z字签证。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办理就业证。外国人应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等用工手续的,其与外国人所签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即使已经用工也不会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


责任编辑:李成溪,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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