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实践丨劳动仲裁与监察受理范围重叠的困境与改革路径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俞寅杰 发布时间:2021-01-29 12:28

摘要: 在厘清两者受理范围的基础上,建立仲裁和监察联动工作机制,并适时推行劳动维权综合受理改革。

劳动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途径。在实践中,两者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上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两者的受案范围存在着交叉重叠,由此在实践中产生了种种困境。要解决这些重叠,首先应重塑两者的受案范围。劳动监察应侧重受理违反劳动基准性规定的事项,而劳动仲裁应侧重受理不涉及强制性规范的约定事项。在厘清两者受理范围的基础上,建立仲裁和监察联动工作机制,并适时推行劳动维权综合受理改革。


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均系劳动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劳动仲裁系运用社会力量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进行居中裁断,而劳动监察系劳动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两者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区别:


首先,机构不同。劳动仲裁强调社会性,机构的设立遵循“三方原则”。它是运用社会的力量,对劳动关系的状况及其争议所进行的评价和干预。而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立强调行政性,它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其次,实现目的不同。劳动监察通过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达到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目的。而劳动仲裁通过对个案的审理来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最后,程序不同。劳动仲裁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该程序的提起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而劳动监察程序的提起并不以申请为前提,劳动行政部门可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仲裁主要通过庭审的程序处理相关案件,其后续程序为民事诉讼程序。而劳动监察主要通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处理案件,其后续程序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困境:受案范围存在重叠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第二条。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主要规定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同时《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第十五条至十七条通过否定式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不属于劳动监察受案范围的几种情形。梳理上述规定,可以发现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有各自独有的受案范围,如对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和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的特有受案范围,劳动仲裁机构不能处理。而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仲裁特有的受案范围,劳动监察无权处理。


劳动仲裁和监察除了各自独有的受案范围外,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等事项的受理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与重叠。例如,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都有权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两者在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上是重合的。劳动者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获得民事救济,亦可选择通过劳动监察获得行政救济。实践中,涉及选择救济方式的事项主要包括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而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构成了劳动者权利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劳动仲裁和监察的主要受理事项。可见,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在受案范围上存在重大重叠。


受案范围重叠的改革路径


对此,笔者从三方面提出建议,探索受案范围重叠的改革路径。


首先,重塑劳动仲裁和监察的受案范围,虽有重叠亦应有所侧重。劳动监察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机关利用公权力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而劳动仲裁的本质是居中机构对劳资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裁断。因此,实践中通常以“是否有争议”为标尺来确定两者受案范围的界限。然而,具体到个案上,“是否有争议”在受案审查环节往往很难界定。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受案范围重叠在所难免。但两者的受案范围应有所侧重。有学者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劳动监察的重点应该从一般的劳动工资、工伤赔付等解决具体私法性质的劳动争议上,向全面的、综合的、系统的、公法的劳动监察和严格执法转变。”劳动法是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的法律,而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恰好对应公法和私法两种救济手段。因此,笔者认为涉及公法性的部分,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性规定的案件应主要由劳动监察部门受理。而涉及私法性的部分,如不涉及强制性规范的约定事项则应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


其次,建立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联动工作机制。由于我国制度设计的原因,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在短期内仍将保持大范围重叠,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联动工作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可成立联动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例会、专题会议统一相关问题的操作口径,统筹协调群体性案件、重大案件的联动处置。此外,还可建立信息交换工作制度。劳动仲裁可将日常受理的争议多发、常发的企业信息以及在仲裁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明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信息定期交换给劳动监察,劳动监察将上述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主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主动检查的手段达到规范企业用工,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目的,形成“仲裁一案规范一片”的联动工作效果。


最后,探索劳动用工维权综合受理改革。目前,大部分地方的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接待窗口分别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有效的路径就是实行劳动维权综合受理。实施综合受理后,对劳动者而言,可以完全实现“进一个大楼、到一个窗口、对一个人员”的效果,彻底解决两部门推诿、扯皮的问题。两部门前端的归口受理可推动后端的工作融合,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的行政执法优势和劳动仲裁的纠纷裁决优势,实现职能互补和协同联动。此外,实施综合受理后,可以避免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对同一案件先后受理的情况。具体而言,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可合并受理窗口,设立劳动维权综合受理窗口。对于属于各自特有的受理事项分别予以受理。对两者重叠的受理事项可先派送至相应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根据调解组织的建议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分类受理。一般而言,对于违反劳动基准性规定或争议不大的案件,应由劳动监察受理。对于不涉及强制性规范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应由劳动仲裁受理。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两大途径,但由于两者受案范围的界限不明确,在实践中引发了各种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必须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并适时推行综合受理改革。冀望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劳动维权呈现一种综合执法状态,劳动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完善的救济。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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