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口角冲动辞职,调解工作怎么做?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静安区总工会劳动关系部,严琪 发布时间:2021-02-26 14:49

摘要: 指出用人单位如果故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确实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018年8月,小李入职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招聘经理。工作了一年半,小李因与领导发生口角,向公司提出辞职,而后就到静安区劳动争议三方联调中心工会分中心申请调解。她提出,单位没有结清她离职当月的工资。2019年年末,她长期在工作日下班后延时加班,工作强度非常大,但没有拿到足额的加班工资;另外,她还要求单位支付2019年的年终奖和业绩提成,以上共计3.5万元。


随后,我们了解到单位方的委托代理人张经理是申请人小李的老乡,也是小李这份工作的介绍人。小李入职的头一年,是张经理手把手带教的。得知小李离职后申请了调解,张经理非常气愤,认为小李的行为是“倒打一耙”,表示单位最多只能支付工资,其他要求没有商量的余地。张经理几次讲到小李的情况,都表示很愤怒。


调解工作往往要先从打开双方的心房沟通开始。作为调解员,我们首先向单位方说明,小李选择调解是一种比较柔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如调解不成,才进入司法程序;经过妥善处理,单位方可以减少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成本,因此没必要反应过激。同时,指出用人单位如果故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确实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对于申请人小李方面,根据她提出的加班时间长以及企业种种不公平待遇等情况,我们从情理上与她交流,表示体谅她的心情,但希望她不要只考虑工资奖金的收益,也要多考虑带教老师在工作中对她的帮助。况且,在单位没有严重违法的前提下,小李提出离职,却没有提前30天通知,做法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经过一番沟通和教育,小李自己也承认,因为年轻气盛,做事情比较容易冲动,她对单位的受托人并没有怨气,会心平气和地与他协商,对于自己提出的没有充分依据的诉求,可以做出让步,今后在求职过程中也会谨慎认真对待工作。


最终,调解员约见双方,逐笔细算,在扣除没有经过申请的加班工资和没有实际完成的提成部分后,计算得出未支付的各类工资共计2.5万元。双方都愿意听从调解员的建议,最终在2020年4月,心平气和地签订了调解协议,当天申请人小李就收到了单位支付的款项。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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