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应予保障:试用期怀孕被解雇,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丁国锋,罗莎莎 发布时间:2024-03-25 13:46

摘要: 孕产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应予保障。

刘某某于2020年3月9日进入某食品包装公司工作,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2020年4月11日,刘某某经医院检查发现怀孕。一个月后,食品包装公司向刘某某发送《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要求刘某某办理离职手续。刘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仲裁前置后,刘某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食品包装公司就试用期考核未有明确标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某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结合刘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分析,食品包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刘某某怀孕后“不能出差”“不能胜任高强度工作”有密切关联。鉴于案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食品包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当前,我国处在人口结构转变的关键时期。现实职场对于“三期”女职工存在的“隐形歧视”,实质上损害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生育潜能,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本案中,食品包装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行“辞退怀孕女职工”之实,违背了国家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与当前国家改善人口结构的政策不符。本案考虑到女职工的岗位性质及怀孕女职工再就业可能遭遇的现实困难,支持孕期女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保障职场怀孕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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