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些案例|离职时年休假未休完能否提出补偿?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郭娜 发布时间:2020-06-12 09:50

摘要: 关于年休假那点事儿,法官来解读。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过休年假里也有不少门道。


2016年2月,赵某入职了一家电脑公司,担任高级招聘顾问一职,每月工资12000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工作满一年,每年可享受12天年休假。赵某在该公司工作三年后,2019年9月提出辞职,公司也予以同意。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赵某提出自己年休假尚未休完,2018年尚有2天年休假未休,2019年未休年休假,2年共计10天,要求公司支付折算工资11000余元。双方协商未果,赵某遂将公司诉至静安法院。经查,赵某累计工龄已满10年,但未满20年,按照法定标准每年可享受带薪年假10天。


原告赵某认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休假天数,现在虽然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年休假尚未休完,用人单位理应按照职工日工资金额的300%支付折算工资。


被告电脑公司则认为,赵某应享有法定年休假10天,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高于法律规定标准天数的年休假系用人单位给员工的福利,对于福利性质的年休假,如果没有休完,不折算工资。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工作满一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2天,该约定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并无不当。对于高于法定标准天数的年休假应认定为用人单位给员工额外休息的福利,但双方并未约定对于福利性质的年休假按照法定年休假的标准进行工资折算,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福利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原告赵某的累计工龄,2018年度应享受法定年休假10天,而赵某在2018年度已经休假10天,法定年休假已经休完,故被告无需支付2018年度应休未休法定年休假折算工资。


对于原告赵某2019年度应享受的法定年休假天数,应根据其当年在被告公司已工作时间折算。(原告2019年在被告公司已过日历天数261天÷365天)×原告全年应享受的法定年休假天数10天≈7天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赵某2019年度应休未休法定年休假7天,折算工资7700余元。(12000元÷21.75×7天×200%)=7724.14元


判决后,原告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通讯员:张静淑
责任编辑:陈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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