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问不倒|大年初一到初三加班,企业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邵未来 发布时间:2021-02-04 18:39

摘要: 也就是说,职工初一、初二、初三这三天加班,单位只能支付加班费,不能安排补休。

春节假期加班的职工如果想要获得补休,该如何操作呢?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当前,我国法定假节假日共计11天,分别为元旦、春节三天、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三天,这些节日享有其不可替代性的重要纪念意义。如果职工在法定假安排加班,不仅影响到劳动者的休息,更重要是影响到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是通过补休、调休所也无法弥补的,因此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仅不能安排补休,还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职工初一、初二、初三这三天加班,单位只能支付加班费,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而如果是除了这三天外的另四天,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如果安排劳动者在这几天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如果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劳动者休息日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时间应等同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时间。


法律人士指出,春节加班补休何时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用人单位自行安排的。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与职工协商补休时间,补休后,则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责任编辑: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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