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主动请辞”,职工该如何维权?丨案例二:借用监控系统逼迫“主动请辞”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成溪 发布时间:2024-02-07 13:56

摘要: 被逼“主动请辞”,职工该如何维权?

在工位上装监控、本职工作之外被安排打扫厕所、把员工工作岗位调整到百公里之外、大幅降薪、领导冷嘲热讽给“穿小鞋”、被周围同事孤立“坐冷板凳”……近年来,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规定的企业辞退员工应该支付的经济补偿,通过各类匪夷所思的“软裁员”,逼迫员工主动离职的花样越来越多。


面对这一情况,相较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该如何应对?本报《劳权周刊》结合近期信访室收到的来电来信线索,邀请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费翔律师进行解答。


<<案例二>>

借用监控系统逼迫“主动请辞”


何先生今年38岁,是一家半导体公司的IT工程师,劳动合同签到2025年3月。近日,何先生来电反映称,2022年的一天,老板把他喊至办公室,口头要求他在全公司安装行为感知系统,监控员工的上网行为。何先生一开始虽不情愿,但想到自己的年龄要重新找一份工作已经不占优势,只好照办以保住当前的工作。随后,该公司老板利用这一系统监控到的内容逼迫多名员工主动辞职。最近几天,老板故伎重演,开始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何先生的电脑屏幕,逼迫何先生主动离职,且没有任何补偿金。何先生为此不知如何是好,请求律师帮助。


费翔律师解答:首先,若何先生所在公司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劳动合同等有以包含监控等方式监督员工行为和管理员工个人信息等规定,则在合理限度内不侵害员工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其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辞职权系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任意单方解除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先生若无离职的意愿,则可不行使辞职权。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此外,劳动者享有法定单方解除权,即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劳动者即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何先生若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且损害自身权益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亦受到法律保护。


最后,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亦可申请劳动仲裁。无论是劳动者抑或用人单位,一方面不可以实施任何违法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在自身权利具有受不法侵害的可能时,注意证据的搜集和留存。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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