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信箱丨企业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4-02-22 10:36

摘要: 正常履约情况下,过了试用期的职工主动辞职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当事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私企的人事经理,最近因老板插手一起员工辞职事件,引发劳动争议,想咨询一下。


该员工系企业销售部经理,2019年2月底入职,劳动合同约定到2025年3月结束。去年12月10日,该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作为人事经理,我一边准备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一边向老板汇报。


原来以为是一件按程序进行的事,哪知老板直接找该员工谈心,说销售部门系企业重地,需要找到继任者才能放他走人。老板这么一弄,人事部门只能按照老板的意思行事。


转眼间,30天过去了。其间,我也是再三提醒老板注意期限,老板一句“谈好了”,就没了下文。春节后,老板突然通知我,继任者找到了,让销售部经理走人。我赶紧通知,这位经理却说,企业这是违法解除,他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请问,企业的行为违法吗?


斌斌


斌斌:


您好。从你来信中,可以看到老板这番操作给你这个人事经理带来的苦恼,其实,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形一直在发生。


正常履约情况下,过了试用期的职工主动辞职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当事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既然职工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书,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应该在三十天内办理交接手续等,因为职工只要提出走人,提前通知期一到,无论用人单位同意与否,职工都是“自由身”。


但贵公司以找继任者为由,未在职工法定辞职通知期以内办理双方解约手续,而法律设定提前通知期的目的,已包括给企业寻找继任者的时间,也就是说,过了提前通知期,找没找到继任者都不是职工的法定义务。而贵公司在没有重新约定相关协商内容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劳动者,可以认定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此后,用人单位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变成了企业方单方解除行为,企业的解除也就变成违法行为。


赵竺安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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