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应予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丁国锋,罗莎莎 发布时间:2024-03-26 15:23

摘要: 孕产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应予保障。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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