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学历入职销售岗位,法院:公司制度有效界定此情形属于严重违纪

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周斐 发布时间:2024-04-09 13:51

摘要: ■法院审理:公司制度有效界定此情形属于严重违纪。

春节过后,面向各类院校毕业生的一系列招聘活动陆续展开。求职者向招用单位提供材料、陈述信息、填写求职录用表格时,应高度重视的求职诚信问题。特别是销售、行政等对专业技术要求相对不严格的岗位,很多求职者甚至用人单位,都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以下案件清楚地表明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


■法院审理:公司制度有效界定此情形属于严重违纪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均不持异议。依据该合同约定,王某已知悉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员工手册》等内容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王某对公司当庭提交的由其本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王某主张其并未利用虚假学历获取工作机会,但学历水平确系用人单位判断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职位及工资水平等多个方面的重要依据,且公司在《劳动合同》及《员工守则》《员工手册》中均向王某明确告知提供虚假学历、学位信息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故王某向公司虚报学历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属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公司与其他员工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王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具有关联性,故对王某以“公司选择性解除合同”为由,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涉嫌违法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以王某提供虚假学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对王某提出的要求公司给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某因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主张公司为其按照非违纪解除情形办理离职手续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2020年度年终奖的请求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故一审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二审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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